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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1.概念:凡缴纳产品税(后改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缴纳教育费附加。


    2.税率及计算方法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后改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后改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3.教育费附加的申报缴纳


   4.教育费附加的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申报期限: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申报时间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期限:同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在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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