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初,德海制药公司与职工持股会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据另一位职工持股会代表称,由于365位持股职工人事关系仍然归属于常德中药厂(德海制药股东),德海制药便以此施加压力,“要么交出职工持股会的持股凭证,要么下岗。”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部分职工迫于下岗“威胁”,上交了持股凭证,并获得德海制药发给每位职工的2500多元钱。但在被收回持股凭证后,大部分职工并未签字,甚至有6位职工仍然将持股凭证留在自己手中,“我们为的就是坚守自己的权益。”
“按1997年的《公司法》,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入股注册公司是可行的,但职工持股会并无权处置(包括转让)职工所有的股份,而龚方伦代表职工股东就股权处置作表决、代表自然人将股权转让给中药厂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持股职工委托的刘律师对《财经时报》记者说。
但令刘律师感到疑惑不解的是,德海制药所在的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并不受理该案件。“据说上面打了‘招呼’。”
“不给立案是违法的。”刘律师表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如果不受理就应裁定,原告可以根据裁定结果上诉。“但现在法院既不受理,也不裁定,明显违法。”
目前,刘律师和职工持股成员正在准备应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