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香港注册公司然后在内地销售产品
相关人士认为应从注册源头打击“傍名牌”行为
层出不穷的“名牌被傍”现象,已经成为企业“成长的烦恼”。近两年,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傍名牌者采取在中国香港注册、内地授权、全国销售的模式,让多家知名品牌都尝到了被“傍”的滋味。这种方式不仅名称可以更直接,且成本低,而且工商部门查处上也很难。相关人士指出,如果不从源头上对公司、商标的注册进行把关,这种傍名牌现象短期内很难根除。
现象名牌被傍比较普遍
在中国香港注册公司来“傍”名牌如今已经被运用得频繁。“最近几年,我们一直接到各知名品牌厂家关于傍名牌的报案,前两年在查处这些在中国香港注册、内地授权的品牌时,因为缺乏相应的依据,很难界定这种行为的属性,查处起来难度很大。”四川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肖本华说,去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认定了“傍名牌”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为查处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
今年元旦、春节期间,一种在四川地区销售的出口型长城葡萄酒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因为酒瓶上标注的所属公司为“香港中粮集团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根据工商部门掌握的情况,长城葡萄酒的商标持有人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而在“出口型长城葡萄酒”的宣传中,销售人员甚至说内地的中粮公司是香港中粮的分公司。那么“中粮”和“香港中粮”到底是什么关系呢?经过四川省工商局的调查,“香港中粮”其实是在中国香港注册的一个空壳公司。
而就在近日,眉山市工商局查处了一起在中国香港注册的公司“傍”上青岛啤酒的案件,该酒主要在乐山、眉山等地销售,并声称生产厂址就在眉山。后经工商局查证,他们所谓的厂址根本就没有生产该酒。
成都市工商局一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服装到电器,再到食品,“傍名牌”现象愈演愈烈。而“傍名牌”行为最早出现在服装行业,服装界一直有“‘卡丹’到处有,‘狐狸’满山走,‘鳄鱼’全国游,‘金利来’愁愁愁”的说法。
肖本华向记者介绍,傍名牌造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就连一些经销商也被蒙在鼓里,而这些产品往往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解析 商标注册制度存在差异
对“傍名牌”现象颇有研究的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俊分析说,傍名牌有3种形式:打“擦边球”,通过模仿著名商标,使消费者误认是著名商标而购买。例如在“老爷车”的品牌上,加上前缀变成“香港老爷车”,或加上后缀变成“老爷车国际”等;将著名商标名注册成公司名。比如,直接注册“温州老人头鞋业有限公司”,然后大张旗鼓地宣传,试图让消费者认为这家公司的产品就是知名品牌;采取“在中国香港注册、内地授权、全国销售”的模式。花2000元到8000元不等,到中国香港注册相关的公司、商标,再通过“商标许可使用”、“授权生产”等方式,许可内地企业生产与他人知名商标同类的产品,最后通过批发市场销往全国。
中国香港何以成为“傍名牌”公司的聚集地?肖本华认为,侵权者之所以选择在中国香港注册这些“傍名牌”公司,是利用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宽松的企业环境。如果不从源头上对公司、商标的注册进行把关,这种傍名牌现象短期内很难根除。据了解,中国香港的商标申请实行注册制,与内地的审批制不同的是,注册制的“门槛”较低,自由度较大。也正因此,广州、深圳等地有不少人专门替内地客户在中国香港注册公司或商标,“快速注册港澳公司(商标)”之类广告十分常见,代办价格在2000元至5000元不等,“一周就能办好”。这些,显然为一些想利用“傍名牌”牟利的人提供了便利。
“问题的关键是源头没有切断。”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顾问王志平表示,“在中国香港注册公司问题的最终根源还是在内地,即那些生产‘傍名牌’产品的内地不法制造商,如果没有他们,这些注册公司只是个空壳而已。”
进展打击行动初见成效
2007年9月10日,烟台张裕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收到了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香港高等法院判决,撤销由内地个人和企业在中国香港注册的“香港张裕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张裕国际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等28家公司,并禁止其在商品和服务中使用与“zhangyu”、“changyu”、“张裕”等完全相同或容易引起人们误解的图形或文字。
据张裕法律事务部负责人介绍,这些公司大多是由个人在中国香港注册,然后委托、授权内地厂家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他们都使用了与张裕产品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包装,突出使用“张裕”企业名称,属于典型的“傍名牌”行为。
这场诉讼的胜利,使“香港张裕”的主体在法律上已经不复存在,罗俊分析说,这场诉讼不仅仅是张裕一家公司的胜利,关键在于它为其他被“傍”的品牌厂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样本———将“傍名牌”行为扼杀在注册源头上。为了探求这些空壳公司“傍名牌”的解决途径,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组织调研团,走访了香港高等法院、知识产权署、财经事务及公司注册处,介绍了“傍名牌”问题在内地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共同探讨解决“傍名牌”问题的可行办法。
目前看来,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已经产生出一种合力。有消息称,对于内地在中国香港注册商标,可能也会实行审批制,以便于知识产权保护。据悉,中国香港有望于2009年修订公司注册条例。
(本报记者缪扬文/图)
延伸阅读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解决“傍名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月18日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就涉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案件的受理范围与
民事责任承担作出规定,以打击国内市场中存在的“傍名牌”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该司法解释于2008年3月
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受理范围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对案件受理范围,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三种情形: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侵犯在先权利;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企业名称与在先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使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公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明确的审理规则得到进一步细化。该《解释》已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