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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变相开除 三天前改规定三天后辞员工

   三天前修订公司规定,三天后就按照新规定将一名员工辞退。近日,当事人高某认为他被辞退,是因为自己在该公司连续工作近10年,公司不想与他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才“设计”把他开除。

    高某在我市一家大公司工作多年,今年1月下旬,该公司领导突然把修订过的公司规定文本发给每位员工,要求大家签字确认。考虑到胳膊扭不过大腿,包括高某在内的公司员工不得不签字表示同意。然而,让大家没想到的是,三天之后,高某突然接到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其理由是根据修改后的公司规定,员工不得兼职或在外经营公司,而高先生违反了该规定。

    接到通知后,高先生悲愤不已,立即找到公司领导理论。他承认确实曾与几个朋友出资注册了一家小公司,但他早已撤资。而且,注册的那家公司实际上至今尚未经营。但公司领导表示,只要在外面出资注册公司就违反了修订后的公司规定,公司方面就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徐少锋律师分析认为,该公司要单方面与职工解除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公司的这种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工会有权要求其纠正,但实际上,该公司并没有这么做。而且,高某出资注册的公司,至今尚未开始经营,即使出资行为被认定为经营公司,那么该公司要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程序也是违法的,他们应依法对高某做出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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