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使用不当对他人注册商标可能造成的侵权。主要包括:(1)图形、文字由于呼叫、使用有可能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A、B两家公司,A公司在某商品上注册了(老虎)图形商标,B公司在同样商品上注册了“老虎”文字商标。A、B公司如果各自正常合理使用互相都不会构成商标侵权,由于A公司的图形商标是纯视觉意义上的商标,不便于呼叫,但是如果该公司在使用时呼叫为“老虎”牌商品,则会侵犯B公司的商标权;反之,B公司是文字商标,是一种纯听觉意义上的商标,如果在使用时为了突出老虎的视觉形象而使用与注册的(老虎)图形商标近似或相同的商标,则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权。(2)共存商标使用不当可能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共存商标使用指在同一种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我们先分析一个牛奶饮料包装盒商标并用商标使用情况。A公司在第29类牛奶饮料等商品上注册了“新鲜屋”商标,B公司在第16类包装纸盒等商品上也注册了“新鲜屋”商标。然而近来在市场上却出现了许多牛奶生产公司也在牛奶饮料包装盒上使用“新鲜屋”商标的情况。显然,A、B公司的“新鲜屋”商标均应受法律保护,第三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第三人在牛奶饮料包装盒上如何使用“新鲜屋”才能不造成侵权呢?至少有两个途径,其一,第三人如果在牛奶饮料商品上使用“新鲜屋”商标,应当经过第29类“新鲜屋”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其二,第三人如果经过第16类纸盒商品上的“新鲜屋”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也可以在牛奶包装盒上使用“新鲜屋”,但不得与第29类“新鲜屋”商标使用产生混淆,办法是可以在“新鲜屋”商标使用处标明类似“本包装盒商标已经B公司授权使用”等字样。目前共存商标在计算机、服装、汽车等产品上的使用也越来越常见,这里不一一分析。(3)反向假冒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相信很多人是通过“枫叶”、“鳄鱼”案件了解反向假冒这一概念的。反向假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学术界、法律界尚有争议,笔者的观点是此种行为应当构成商标侵权,依据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它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第二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三它违背公平竞争的准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了商标立法的主旨。(4)商品商标使用不当对服务商标或服务商标使用不当对商品商标造成的侵权行为。广东某公司在第14、第16类首饰等商品上注册了“金钥匙”及图形商标,北京某公司作为南京某公司的许可使用人,在第35类“传播广告业、张贴广告”等服务项目上使用
北京公司注册的(金钥匙)图形商标,北京公司在其礼品广告宣传册、名片、营业场所的广告标牌上使用了(金钥匙)图形商标,广告宣传的内容以宣传其公司的产品为主要内容。广东公司遂以北京公司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认为,北京公司使用的“金钥匙”商标超出了其被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的范围而扩大到首饰等商品范畴,故侵犯了广东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另一起案例是A公司在41类不动产管理上注册了商标,B公司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物上注册了与A公司同样的商标,由于两家公司在同一个城市,商标使用又都存在不规范的地方,故双方都指责对方侵权。这两个案例集中反映了服务商标如何规范使用的问题。按照规定,服务商标可以在服务场所、招牌、工具、用品、商业交易文书及广告等场合使用,很明显,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与商品商标的使用范围存在交叉的部分和产生权利冲突的空间。目前,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在审查时商品与服务项目并不进行交叉检索。因此,如何进一步明确二者的界限、规范二者的使用行为,既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也需要实践的深入探究。